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5011,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14时40分许,酒后驾驶辽EH7138号两轮摩托车,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长江大街与南关路岔路口路段,与崔某某驾驶的辽E97852号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33.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378号、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379号、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司鉴所[2020]精鉴字第0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慧利
检察官助理:尹思媛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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