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102111981********,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开封新区**街道办事处临时工作人员,住开封市开发区**村**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庄**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豫BH****临时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街与**路交叉口东北角**村委会隔壁洗车店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结案报告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确认表、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敏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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