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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组。2009年3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10月29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祥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B8****号小型轿车,沿祥符区范村至万隆公路由北向行驶至祥符区范村乡郭庄村街里,与同方向在前步行的赵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某驾车逃逸,被被害人家属追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事故发生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到位。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9.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吕某某的到案情况,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了被告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尚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刘某甲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害人陈述赵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撞和受伤的相关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了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犯罪嫌疑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属于轻伤二级。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7.视听资料:查获、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曾因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被审判机关判处刑罚,本应从中汲取教训,然被告人仍无视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健康,无证酒后驾驶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超过醉酒驾驶的阈值且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给不特定人员造成了伤害,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涉嫌危险驾驶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会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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