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23时9分许,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牌号桂B****5号丰田牌汽车行驶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被交通警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有投案自首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伍仟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家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7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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