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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8********,汉族,本科文化,广西**木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街**号,现住南宁市江南区**园**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A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至南宁青某某长堽路十九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吕某某案发时驾驶的桂A****A号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吹气检测单、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4.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员:  李杨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宁市江南区**园**栋**单元**房;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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