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4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 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Y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太平大街万邦鞋厂往354省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太平镇马口市场路口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吕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6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吕某某带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吕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从吕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8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吕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东辉
2020年6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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