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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4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 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Y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太平大街万邦鞋厂往354省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太平镇马口市场路口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吕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6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吕某某带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吕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从吕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8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吕某某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东辉

2020年6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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