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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8〕35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7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08年3月13日因敲诈勒索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11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莱阳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9月9日14时30分许,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莱阳市石沐线由西东行至莱阳市**镇巷**村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7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前科查询记录、查获记录等书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盖波

2018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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