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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十三局东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庄**号楼**单元**号,**保险公司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30日15时32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电驱动三轮车沿三八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车与向东行驶的曹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损坏。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曹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媛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庄**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509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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