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城镇居民,住巨某某**街道**村**村**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16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巨某某农行家属院南侧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巨某某农行家属院南时,将对向步行的被害人郭某某撞伤,后被害人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2.勘验、检查笔录巨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巨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谷某某证言;5.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培钦
检察员毕洁玉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某某**街道**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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