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23时许,持证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东崮村行驶至温泉镇金泉小区时,与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经检验,吕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44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吕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当事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证人高某某、骆某某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镇**村**街**号。
2、证据材料及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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