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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街**,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2020年1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2月21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宁A****3号黄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武口区建安小区门口,**小区**室玻璃,**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吕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欣欣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9520****)。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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