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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4********,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局天津**段**,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2012年3月2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19时48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K****9的黑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由东向北右转行驶至与瑞庭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吕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纠正违法行为经过、前科判决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津实[2020]毒物鉴字第6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涉案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立坤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涉案录像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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