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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8********,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现住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街**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日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川XK****小型轿车从岳池县**酒店方向沿东湖路往**城方向行驶,当日22时15分许,该车行至岳池县东湖路公路段,被设卡检查的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60.6mg/100ml。因吕某某拒绝签字,民警遂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01月09日,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95.9mg/l00ml,吕某某对此鉴定结果不服,特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01月16日,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的乙醇浓度为10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瑶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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