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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75٭٭٭٭٭٭٭٭,汉族,高中文化,含山县٭٭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含山县٭٭٭٭社区٭٭٭٭٭٭室,住含山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含山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时间从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含山县٭٭镇三叔吕某甲家吃午饭过程中喝了三两许白酒。当日16时多,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从٭٭镇回含山县٭٭٭٭小区的家;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家里出发,由含山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车辆行至٭٭٭٭小区大门口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前部撞到路边的路灯杆,致本车损坏,造成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吕某某见状打电话给妻子豆某某,豆某某到达现场后拨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询问谁是驾驶员,豆某某讲是吕某某,吕某某当即承认,交警随即对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吕某某带至含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2月25日,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吕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2月14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3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吹气及医院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豆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皖龙图司鉴[2019]法毒鉴字第B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呼气记录单;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3mg/100ml,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玉奇

2020年5月21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地,手机号码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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