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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36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22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2015年9月25日因酒驾被南充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所驾驶摩托车被暂扣。因吕某某一直未到案接受处罚,该违法记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2018年12月10日被注销驾驶证。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1mg/100ml。经抽血送检,被告人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3(+-4.4)mg/100ml。本案立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吕某某到案接受讯问。

2020年9月24日,在值班律师樊新屏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吕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办案说明、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办案视频、呼气式乙醇检测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吕某某有一次酒驾被查获的劣迹、驾照已经被注销案发时无驾驶资格、血液中乙醇含量88.3(+-4.4)mg/100ml、电话通知到案可认定为一般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由顺庆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电话:1377819****。

2.案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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