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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44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0********,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东城区天坛路天坛北门迤东,醉酒后驾驶黑色“鬼火”牌两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06.6mg/100ml。吕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等;6.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玲

2018年9月13日

附注:

1. 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五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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