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2日23:00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云M*****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山市隆阳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与永昌路交叉口以西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吕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4.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2个月零15天,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强
检察员:杨丽琴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57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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