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0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新城区**路**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8时39分,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蒙晋BL****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丰镇市新城区**街**巷**号北侧路段时,与由北向南张浩驾驶停在道路西侧的蒙JV****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吕某某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67.4mg/100ml。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过错严重,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丰镇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身份信息、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中心检验报告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对被告人吕某某讯问过程视听资料光盘各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原地等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鹰
附: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1503****;
2.侦查案卷1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