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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11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02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7日22时某某,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湘MBB****号汽车经过本市横沥镇新城南路联志厂路口时撞到过马路的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报案,交警到现场将吕某某抓获。经鉴定,吕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5.71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15日至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9年10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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