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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主,非**或政协委员,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沪******小型普通客车,沿崇明区**农场**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路口南约50米处,被正在该处进行疫情防控检查的工作人员发现其酒后驾车并报案。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1.69mg/ml。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系统、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吕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身份信息情况。

2.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接警记录证实,2020年2月22日0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称有一男子在崇明区**农场**大街、**路**路路口南约50米处酒后驾车。经检查,发现驾驶员吕某某系醉酒驾驶,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3.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照片、吕某某所驾驶的牌号为沪******小型普通客车高清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毒驾(尿检)登记表证实,吕某某所驾驶的牌号为沪******小型普通客车相关情况及其在医院被抽取血样、毒驾检测结果呈阴性等情况。

4.驾驶证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小型汽车沪******的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吕某某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有效。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9mg/ml。

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21日,其至唐某某家中时,看到吕某某的黑色JEEP车停在唐某某家的边上。其和吕某某在唐某某家中吃晚饭,席间吕某某喝了大约二两白酒,后各自回家。

7.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21日,吕某某开车至其家,与杨某某一起在其家吃晚饭,席间吕某某喝了大约二两白酒,之后各自回家。

8.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防疫检查人员。2020年2月21日晚,其在**农场**大街和**路的路口检查进出小区的人员。23时许,一辆牌号为沪******黑色SUV未经检查开进了小区,吕某某一身酒气从车内摇摇晃晃走出,未配合出示临时通行证,也讲不出具体住址,后其联系居委会干部至现场并报警。

9.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2月21日17时,其与杨某某、唐某某吃饭喝酒后,驾驶牌号为沪******小型普通客车从**大街由北向南进入一个小区,后来民警至现场发现其喝酒开车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静波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01701****。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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