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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其贵A*****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百里杜鹃管理区仁和乡苏家洞往仁和乡中心煤矿方向行驶,于15时40分许行至百里杜鹃管理区纸厂(中心矿)至苏家洞2公里加800米路段处时,操作不当,驾驶其贵A*****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进入对向车道与陈某某驾驶的贵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陈某某、乘车人龙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经百里杜鹃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毕节崇尚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龙某某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吕某某前科审查情况、到案经过、吕某某信息、吕某某驾驶证及行驶证、陈某某及龙某某信息、陈某某驾驶证及驾驶的车辆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单、永安财产保险单、强制措施凭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检验鉴定委托书、血液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陈某某及龙某某病历等书证;2.证人证言:蒋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陈述、龙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吕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鉴定书、伤情鉴定意见书、机动车性能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的交通事故,承当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及公民身体健康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万开太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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