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家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18时许,吕某某酒后驾驶黑B****7号小型轿车,沿甘南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砖厂南路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57.1mg/100ml。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吕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罪认罚承诺书、侦破经过;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广起
检察官助理:朱 雷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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