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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1032119******081X,**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2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辽AX**X号“**”牌轿车沿台安县**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镇交通岗南5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台安县恩良医院采集静脉血。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台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气体呼吸酒精含量检测、验毒照片、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军

2020年10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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