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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村**号,住金沙县**街道**组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贵F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沙县鼓场街道余家庄沿长江大道往金沙县城区方向行驶,于当日22时16分,行驶至金沙县**道一中校门口路段时,与在该路段接学生放学的周志国发生口角,后周志国的妻子陈某某报案,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警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41.7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的语言;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41.7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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