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镇**村**组,现住水城县**镇**街道办**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贵BOA**5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由水城县董地街道办方向往老鹰山街道办滥坝技校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清水线(清镇-水城)307省道267km+500m(小地名:文阁路口)处时,因发现前方公安交警开展酒驾查缉行动,吕某某试图逃避公安检查,将车停在距离查缉现场50米处电话联系朋友苏某某帮忙开车。苏某某到达现场准备开车时,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后主动交代了吕某某驾车的事实。随后吕某某在前去查问的过程中被执勤交警当场控制,吕某某现场拒绝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被查缉民警强制带到水城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2020年06月05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川旭鉴[2020]毒鉴字第34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从送检的吕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现场查获视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苏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及辩解、川旭鉴【2020】毒鉴字第345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23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逃避检查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经鉴定达23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从重处罚。综上,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飞亚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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