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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吕某某,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安徽省宿州市墉桥区**镇**村**组**号。2009年6月14日因聚众斗殴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12月30日因打架斗殴被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21年2月4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 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晚, 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F****的小型轿车从本县丹西街道花鸟市场出发,行驶至丹西街道上吴村陈家小院门口时与李某某停在路边的小车发生刮擦,民警到现场后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1mg/100ml,随后抽血检测。经鉴定,确认在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mg/100ml。经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赔偿李某某人民币1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警单详情、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辨解;

4、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一飞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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