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68********,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舞阳***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钢市***街**号楼*号,现住河南省舞钢市垭口**局**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舞钢市**路由*向*行驶至寺坡*****路段,撞住骑自行车的刘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被告人吕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0月10日,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9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的证人;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伟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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