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9********,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大学本科文化,肇东市**乡中学教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肇东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30分许,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巡逻至肇东市宏润壹号小区门前时,发现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A****9的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与被害人曲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黑M****0号威志牌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工作人员在事故现场将吕某某传唤到案。
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7.089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肇东市**乡中学关于吕某某的中共党员及教师任职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抓获破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强制措施凭证、送达回执、工作证明、照片等;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玉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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