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4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福田五星牌三轮电动车,沿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市场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鑫磊商店门前,与路边临时停止的由张某某驾驶的蒙DA****号轻型箱式货车相撞,造成吕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液乙醇检验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3.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测定[2020]酒鉴字第1363号意见书;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波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