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吕建智吕某某,男,1970年5月21日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526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吕坊村路下156号福建省漳平市**镇**坊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建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吕建智吕某某与吕永仁吕某某、陈建阳陈某某在位于漳平市永福镇吕坊村邓徐山14-6号漳平市**镇**坊村**号的吕永仁吕某某家中饮酒,当晚21时,被告人吕建智吕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308省道到永福镇永福镇集市,尔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原路返回吕坊村时,途径永福镇永福镇毓秀小学门口路段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吕建智吕某某进行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4.2mg/100ml。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吕建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46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抽取血样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照片和测试单等;
证人证言:证人吕永仁吕某甲、陈建阳陈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建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建智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潘少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建智吕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吕坊村路下156号福建省漳平市**镇**坊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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