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街道**路段,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打架。后对方报警,被告人吕某某驾驶上述车辆至附近车位停放,后又搭乘摩托车返回现场,被晋江市公安局**派出所处警民警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08mg/100ml。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青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明芬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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