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居委会**号。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1月2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贵B5****重型自卸货车从**行驶至**公路途中遇到执勤工作检查,吕某某未按执勤人员要求停车配合检查,继续行驶至**公路**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吕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民警依法对吕某某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吕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1.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朱某某、舒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1750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宽处理;无驾驶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道路上行驶,逃避检查,酌情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小 燕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