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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78********,汉族,本科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南阳市红庙路鞋厂家属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兴唐街道办事处南张湾社区吕湾东组**号)。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H7***的小型越野客车送人,途中沿张衡路、工农路到范蠡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范蠡路星光学校附近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血醇鉴定,从送检的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67.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证明及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有犯罪前科,但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太白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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