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山东省曹县**乡**行政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45分,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鲁R*****小型普通客车送亲属到医院救治途中,沿S3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到兰考县葡萄架乡小宋路口西侧与由西向东行驶刘琳琳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 被告人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 从吕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3.5mg/100ml。
被告人吕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后到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与刘琳琳方达成协议,赔偿刘琳琳各种损失1.7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2.证人谢海英、刘琳琳、赵家福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事故责任认定书;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楠、刘永峰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