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6日17时许,在文安县大留镇镇小务农场光皓光电西侧,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无牌照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驶入逆行时,与对行的张某某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吕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9mg/100ml。
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3.酒精检验鉴定报告;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年金坡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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