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屯**号,被告人吕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6月17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6****号小型轿车,到达丰县王沟镇乾坤驾校时被在场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9.1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祥伟
检察官助理:许凯姿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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