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根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根河市,现住根河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根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被根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根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蒙E*****的黑色二轮摩托车,在根河市明珠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与中央路交叉路口向右进入中央路时,被根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扣。经鉴定,被检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8.2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根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红伟
检察官助理 崔娜仁图雅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根河市;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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