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82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号。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2017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8年8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云******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路与**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吕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82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一达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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