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哈垦检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93********,土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十三师哈密垦区**场**路**号院**栋**号,住哈密市**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吕某某于2011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跟朋友在火箭农场雁来顺火锅店饮酒。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新L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第十三师火箭农场玉秀小区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吕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现场勘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山江·艾里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850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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