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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哈垦检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93********,土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十三师哈密垦区******号院****号,住哈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吕某某于2011年2月25日,因盗窃罪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跟朋友在火箭农场雁来顺火锅店饮酒。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新L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第十三师火箭农场玉秀小区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吕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现场勘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山江·艾里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850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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