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街道**社区**组,现住址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0时59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灰色思域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青羊区**大道**段由东向西方向距**路约200米处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45.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冬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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