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9********,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何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2020年6月9日1时28分许,在武侯生活广场欢乐迪KTV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从武侯生活广场欢乐迪KTV门口出发,沿二环路底层行驶,在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拦下检查。经对吕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43毫克/100毫升。后经依法提取吕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43.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勘验、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达143.5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莉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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