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3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木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片第**组**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苏BL****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新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袁塍路路口时,与沿袁塍路由东向西陈某某驾驶的苏EF****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51mg/100ml。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艳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村**片第**组**号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