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626号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9********,汉族,籍贯河南省平舆县,大专文化程度,不是中共党员,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平舆县**镇**教师,现住河南省平舆县**大道**小区**号楼**单元。2015年6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4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6月20日,因吸毒被平舆县公安局拘留,2017年6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9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16时20左右,吕某某被平舆县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发现工作日期间饮酒后,不听平舆县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劝阻,强行驾车从西洋店镇第一幼儿园门口由东向西离开,行驶20米左右后,剐蹭到路边的电动车,被电动车车主拦下。平舆县公安局西洋店派出所民警接到平舆县纪委监察委工作人员110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吕某某抓获,后移交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处理。根据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8]YC****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吕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鉴定结论笔录,照片1张,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工作单位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平舆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张某某、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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