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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镇**村**巷**号,现住址:山西省汾阳市**镇**村**巷**号,工作单位:无。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4时0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7的白色铃木牌小型汽车从太原市**区**街一家名叫“**哥”手擀面的饭店出发沿**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86.2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小店区中铁十七局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血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其血样乙醇含量为206.1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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