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31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成武县**镇**庄**村**村**号,现住成武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奇瑞”牌轿车沿成武县城汉泉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伯乐大街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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