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吕某某,性别:**,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80********,**族,****,无业,安徽省淮北市人,现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淮北市烈山区**村**幢**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皖F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濉溪县双堆集镇变电所门口路段处时,车辆失控撞到路面南侧树上,造成树木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7.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濉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0月31日,吕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血样中乙醇含量高于200mg/100ml,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大胜
检察官助理 张兵义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7.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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