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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办**社区**新村**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K*****小型轿车沿临泉县兴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与解放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沿解放路王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某指使周某某到现场顶替。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46.1mg/100ml,系醉酒驾驶。

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街道办**社区**新村**号)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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