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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址河南省新安县**镇**街**局家属院。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孟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9日零时许在连霍高速公路北半幅712公里处,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连霍高速由东向西行驶中与高速中央隔离设施相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高速交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处理,并对吕某某进行抽血检验。2019年3月12日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所送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洛阳市高速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单及机动车信息单、抓获经过、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扣押物品清单、酒精测试仪告知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车辆卡扣照片、被告人吕某某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从重处罚情形;被告人吕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属于从重处罚情形;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朝斌

(院印)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安县**镇**街**局家属院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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