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19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镇**村**组,现住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三轮摩托车,沿3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市场处,与司某某停放路边的鲁******号小型轿车刮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司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飞
检察官助理:王荣群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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