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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70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5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单元**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D****W黑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小区门前时,遇执勤的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民警拦检。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吕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49.3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进行检测。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0mg/100ml。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鲁红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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